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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59号原告:孙杰,男,满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隆化县中关村。法定代理人:刘春艳,女,满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隆化县中关村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马德伟,职务经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087.50元。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