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99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12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月利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我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张某的确切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