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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0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志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周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0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周志敏,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志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2.79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志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