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国堂与荣成市宁津安泰水产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堂,荣成市宁津安泰水产养殖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43号原告:刘国堂,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宁津安泰水产养殖场。原告刘国堂与被告荣成市宁津安泰水产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