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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扶生、程秀莲与薛建政、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扶生,程秀莲,程愉乐,程愉萌,杜启新,朱永欠,薛建政,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程清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扶生,男,汉族,1946年3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秀莲,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委托代理人:马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志春,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建政,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系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成,男,汉族。系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安技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号。负责人:张谦,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成,该分公司安技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程清华,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核锻社区居民。一审原告:程愉乐,女,汉族,2004年12月22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核锻社区居民。一审原告:程愉萌,女,汉族,2011年3月20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核锻社区居民。一审原告:杜启新,男,汉族,2000年7月24日出生。一审原告:朱永欠(曾用名薛容容),女,汉族,1995年3月17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核锻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云明,男,汉族,1952年3月3日出生,西安市公安局退休干部,系朱永欠叔叔。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号。负责人:武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雷扶生、程秀莲因与被申请人薛建政、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八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扶生、程秀莲申请再审称,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薛建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雷敏娜发生交通事故后,公交八公司与程清华未尽力救治,而是将伤者拉回,致使伤者死亡,是为得利故意害死伤者;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应直接发放给死者父母;程清华在雷敏娜出事故后拒绝治疗致使其死亡,无权代管程愉乐、程愉萌的赔偿款;朱永欠已被他人收养,依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分得赔偿款;应给杜启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综上,申请法院再审本案。公交八公司提交意见称,交通事故发生后,雷扶生夫妇将公交八公司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公交八公司承担的赔偿金已高于当年赔付标准,且已履行完支付义务。故一、二审判决驳回雷夫生夫妇要求薛建政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无误,雷扶生夫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程清华提交意见称,应由雷扶生退出赔偿款给杜启新,程清华并未多拿赔偿款。雷敏娜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情严重,赶到医院时伤者已脑死亡,无救治希望,再加上小女儿生病,大女儿无人照顾,无奈下才将人拉回家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建政驾驶的公交车与雷敏娜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敏娜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建政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敏娜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判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适当。薛建政为公交八公司职工,其所驾驶的公交车系公交八公司所有,其驾驶公交车是履行其工作职责,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一、二审判决由公交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雷扶生夫妇认为程清华未尽力救治伤者致伤者死亡,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程愉乐、程愉萌均为未成年人,程清华作为其二人生父,有抚养的义务,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管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朱永欠(曾用名薛荣荣)虽年幼时交由他人抚养,但并不具备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故其与生母雷敏娜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消除;雷扶生、程秀莲二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不能作为死亡遗产分割之理由,因其在二审上诉理由中并未提及,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之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公交八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后支付的赔偿款已超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当赔偿的数额,不宜再加重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故而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扶生、程秀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