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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文刚与徐永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文刚,徐永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94号原告:冷文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永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冷文刚与被告徐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朱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