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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庞中尔与闫祥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中尔,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庞中尔被执行人闫祥本院在执行庞中尔与闫祥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中尔撤回对被执行人闫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