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与李吉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李吉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83号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原县黎明路。法定代表人:高敏,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宝,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吉忠,男,生于1965年1月3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李吉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