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光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荣,陕西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马光荣。被执行人:陕西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榜柱。申请执行人马光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光荣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赔偿金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将本案案款X元交付法院,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X元。我院于X年X月X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X元。经与申请执行人马光荣谈话确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65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