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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恋与厦门利事百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峰(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恋,厦门利事百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峰(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854号原告:王恋,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厦门利事百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于涵凝。被告:云峰(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装产业园8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陈硕。原告王恋与被告厦门利事百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峰(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恋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悦特邀调解员林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