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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方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方波,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030号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梦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波,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法定代表人:徐良丰,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波、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方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品;2、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品;3、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00,000元;4、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起诉所支付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750元,公证中用于购买侵权商品费用300元,运费27元,律师费50,000元,为调档、取证等事项而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先后注册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i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旅行箱、公文箱、手提包等,且原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被告方波在淘宝网注册“fangbo0730”账号,开设“爱在旅途正品箱包店”的淘宝网店,并在该网店销售大量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旅行箱,根据被告方波提供的进货单价显示,相关侵权商品由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被告方波。被告方波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名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原告权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消除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带来的影响。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上海市,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从被告方波处所购商品系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提供,原告委托进行公证保全的公证处为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均为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涉及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崇明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嘉兴市海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