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和平申请执行董奇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平,董奇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董奇陇,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45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申请执行董奇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奇陇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