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翟孝与董宏军民间借贷纠纷解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孝,董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翟孝,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宏军,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翟孝与董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宏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36号(产权证号:1100112019-37-1-1-30905~1)房屋一套、董宏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九街(产权证号:1100112019-35-1-14-10502~0)房屋一套。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董宏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36号(产权证号:1100112019-37-1-1-30905~1)房屋的查封;二、解除董宏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九街(产权证号:1100112019-35-1-14-10502~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