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美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美美,陈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特1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龙首路20号。负责人:李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辉,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生,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黄美美,女,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陈峥,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以下简称霞浦中行)与被申请人黄美美、陈峥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霞浦中行称,要求对黄美美、陈峥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房屋产权证号:霞房权证松城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霞浦中行的借款本金657403.81元及相应利息。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16日合计685009.26元,其中:本金657403.81元、利息26269.25元、罚息1336.20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黄美美、陈峥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及执行费用等由黄美美、陈峥承担。事实和理由:黄美美因购买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住房向霞浦中行申请贷款。为此,霞浦中行、黄美美于2013年6月17日签定合同编号为:××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霞浦中行向黄美美发放贷款700000.00元,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计息,为年利率7.205%。每满一年,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贷款本息合计后分为240个月偿还。黄美美、陈峥提供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房产向霞浦中行设定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合同同时约定:若黄美美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若黄美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黄美美、陈峥向霞浦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霞浦中行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黄美美、陈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合同签订后,霞浦中行于2014年1月7日向黄美美发放了贷款,但黄美美、陈峥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今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黄美美、陈峥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霞浦中行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黄美美、陈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霞浦中行与黄美美之间订立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霞浦中行按约及时向黄美美支付了700000元,黄美美、陈峥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霞浦中行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同时有权行使抵押权。黄美美、陈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美美、陈峥同意以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房产作为抵押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霞浦中行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霞浦中行请求对黄美美、陈峥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借款本金657403.81元及相应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4月16日本息合计685009.26元,其中:本金657403.81元、利息26269.25元、罚息1336.20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黄美美、陈峥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美美、陈峥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花园××楼××室房产,优先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借款本金657403.81元及相应的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4月16日本息合计685009.26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本金657403.8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黄美美、陈峥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费3550元,由被申请人黄美美、陈峥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霞浦中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