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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代文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代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代文文,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代文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6)粤0606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51.61元、滞纳金401.62元及利息1039.42(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登记的房地产。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小型汽车1辆,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委托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