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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立芒申请执行刘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芒,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徐立芒,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被执行人刘海,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元,诉讼费1133元,执行费50元,合计111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18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