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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74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现代农业发展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8时30分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