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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红宁与王建军、王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红宁,王建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0号申请执行人邵红宁,男,汉族,住宁县春荣乡,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住宁县春荣乡。农民。被执行人王青,女,住宁县春荣乡。农民。邵红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王建军返还其彩礼117600元,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王建军、王青负担36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王青自2017年农历正月便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红宁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建军、王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