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643胡永梅与茆庆祝、连云港市港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梅,茆庆祝,连云港市港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43号原告:胡永梅。委托代理人沈燕、刘茜。被告:茆庆祝。被告:连云港市港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端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梅诉被告茆庆祝、连云港市港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其他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德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