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清水、朱宗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清水,朱宗榕,陈巧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清水,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宗榕,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郞震,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巧惠,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朱清水因与被上诉人朱宗榕、原审被告陈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清水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清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