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月双、王加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双,王加辉,孙术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双,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莱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原审被告:孙术安,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上诉人王月双因与被上诉人王加辉、原审被告孙术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王月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月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月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