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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月双、王加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双,王加辉,孙术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双,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莱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原审被告:孙术安,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上诉人王月双因与被上诉人王加辉、原审被告孙术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王月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月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月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