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源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开发区源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源迅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4号。经营者:张霞,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源迅手机大卖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开发区源迅手机大卖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素华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