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与王远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王远刚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法定代表人:杜朝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汤雷,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与被告王远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王远刚已自动履行完毕,故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撤回对被告王远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负担。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丽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