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明乐、廖永乐等与范在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乐,廖永乐,杨松国,范其炳,杨光强,杨进伦,杨进胜,杨进山,杨进宏,范在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3民初214号原告:杨明乐,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廖永乐,男,1957年1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原告:杨松国,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范其炳,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光强,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进伦,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进胜,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进山,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进宏,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龙陵县镇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在喜,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勇,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雄,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明乐、廖永乐、杨松国、范其炳、杨光强、杨进伦、杨进胜、杨进山、杨进宏与被告范在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杨明乐、廖永乐、杨松国、范其炳、杨光强、杨进伦、杨进胜、杨进山8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乐、廖永乐、杨松国、范其炳、杨光强、杨进伦、杨进胜、杨进山8人没有与被告范在喜进行茶叶买卖,与被告范在喜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茶叶买卖合同主体。该8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以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该合同纠纷可由原告杨进宏继续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乐、廖永乐、杨松国、范其炳、杨光强、杨进伦、杨进胜、杨进山8人撤诉。审判员 罗永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