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日前偿还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策划费59377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艾米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广告策划费2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