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432号原告:丁某,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刘某,女,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