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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铁营乡人,现暂住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9时40分,被告人孙某驾驶鲁N×××××号小型客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87KM+300m处,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曹某、李某、滕某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