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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俊军、王健标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军,王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俊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撤销缓刑结合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健标,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已执行)。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押解出监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肖俊军于2015年7月至8月期间与被告人王健标合伙在衡阳市蒸湘区太子酒店及衡阳市雁峰区华天大酒店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玩字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毒品供赌客吸食,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21日左右,黄某某约唐某、聂某某到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开设在太子酒店8839房间的赌场去打“红黑胡”字牌,由赌场提供资金,并抽取赌资10%的“水资”,遇有红黑胡时再抽取赌注大小二倍的“水资”。当天三人打30元/子的“红黑胡”字牌。此次赌博期间被告人肖俊军安排阳某(另案处理)负责抽水和提供茶水服务,赌博期间,被告人肖俊军在该赌场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三名赌客吸食,当天唐某输5000元左右,聂某某输6000元左右,黄某某赢5000元左右,赌场抽取“水资”6000元。2.2015年7月24日左右,黄某某约唐某、聂某某到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开设在太子酒店8839房间的赌场去打“红黑胡”字牌,采用上述同样的抽取“水资”的方式。当天三人打50元/子的“红黑胡”字牌。此次赌博由被告人王健标负责抽取“水资”,阳某负责提供茶水服务,赌场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三名赌客吸食。当天聂某某输10000多元,唐某输几百元,黄某某赢4000多元,赌场抽取“水资”5000多元。3.2015年7月27日,黄某某、唐某、聂某某三人在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等人开设在华天宾馆的赌场内打50元/子的“红黑胡”字牌。由被告人王健标负责抽取“水资”,后杜某到华天宾馆接替聂某某继续赌博,聂某某随后离开。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健标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唐某和黄某某吸食。二、故意伤害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因怀疑赌客黄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千”,被告人王健标便在黄某某赌博时偷拍了视频。2015年8月30日晚,被告人王健标、肖俊军以及二人叫来的“左枫”等人与黄某某在太子酒店一房间内谈黄某某“出千”一事,赌客黄某某不承认“出千”,被告人肖俊军一方人员便用烟灰缸砸在黄某某的头部,被告人王健标拿起匕首架在黄某某的脖子上威胁黄某某并继续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供参赌人员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在自己开设的赌场房间内,三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均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合伙出资开设赌场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在赌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故意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俊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健标于2016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公民的身体健康及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肖俊军、王健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俊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告人王健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俊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健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结合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