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德明诉杨二斌、宁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杨二斌,宁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35号原告:杨德明,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二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薛良,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德明与被告杨二斌、宁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德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明以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杨德明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