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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德明诉杨二斌、宁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杨二斌,宁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35号原告:杨德明,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二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薛良,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德明与被告杨二斌、宁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德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明以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杨德明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