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帅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帅,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姚帅,男,197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勇,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姚帅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西民初字第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峻溟审判员 张汉裕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