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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帅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帅,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姚帅,男,197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勇,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姚帅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西民初字第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峻溟审判员  张汉裕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