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光军与才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光军,才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192号原告尚光军,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才朋,男。原告尚光军与被告才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尚光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尚光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才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尚光军负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根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