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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建川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08号罪犯陈建川,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86.8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前述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建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建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本院先后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8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建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川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