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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春霞与被执行���向良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霞,向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证件号码430626196912057522。被执行人向良平,地址岳阳楼区。严春霞与向良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良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良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良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