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春霞与被执行���向良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霞,向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证件号码430626196912057522。被执行人向良平,地址岳阳楼区。严春霞与向良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良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良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良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春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