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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玉淑与青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淑,青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李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2行初5号原告李玉淑,女,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青县。被告青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E109490196。负责人:王建,职务:主任。地址:青县京福路东侧99号。第三人李玉柱,男,1966年5月2日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淑诉被告青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第三人李玉柱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李玉淑与第三人李玉柱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玉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淑承担。审 判 长 :韩之文人民陪审员 : 何 振人民陪审员 :刘凤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