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瑞轩诉云南俊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轩,云南俊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899号原告曹瑞轩,女,1990年5月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刀溧,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俊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南路356号。法定代表人李如俊。原告曹瑞轩诉被告云南俊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瑞轩负担,余额1,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