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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汪兴海与杨习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海,杨习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汪兴海,男,1965年4月29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习周,男,1965年6月11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兴海与被执行人杨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习周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习周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杨习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行人杨习周在施甸县有房产,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将被执行杨习周位于施甸县某房产查封。因房产已经抵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山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山市分行已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杨习周提起诉讼,待该案审结后一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