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秋琴与林银城、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琴,林银城,朱海燕,林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503号原告:林秋琴,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银城,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朱海燕,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加森,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林秋琴与被告林银城、朱海燕、林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林秋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秋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秋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秋琴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