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吴森江、张玉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森江,张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吴森江,男,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吴森江与被执行人张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玉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