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172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冯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立,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宇,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住X,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李小宇等已经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