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潘英、吴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英,吴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潘英,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吴家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申请执行人潘英与被执行人吴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家旺归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