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袁尉抢劫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19号罪犯袁尉,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袁尉因犯���劫罪,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鄂洪山刑初字第0083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袁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个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