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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湖南、万怡徽、熊湖南、熊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湖南,万怡徽,熊信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441号之一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涂,该公司职员。被告:熊湖南,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万怡徽,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熊信明,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湖南、万怡徽、熊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湖南、万怡徽、熊信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湖南、万怡徽、熊信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保全费643元,共计1321.5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戴国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