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洪兵与被告吕建明、胡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兵,吕建明,胡学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8号原告:许洪兵,男,197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吕建明,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学琼,女,1977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洪兵与被告吕建明、胡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许洪兵以被告吕建明提出和解为由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洪兵负担。审 判 长 谢 诚人民陪审员 甘金元人民陪审员 甘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