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永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永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51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永盛,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永盛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永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蔡永盛退赔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四百七十八元。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晓东审 判 员 张兴裕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鹏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做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