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温昌飞、陈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昌飞,陈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3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昌飞,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居民。被执行人陈振锋,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温昌飞与被执行人陈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1)、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1999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197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振锋名下在位于灵山县××里飞机场南面有4286。01平方米土地(土地所有权证书号:灵国用(2003)字第xx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振锋名下的位于灵山县三海镇十里飞机场南面的土地(土地所有权证书号:灵国用(2003)字第xx号)在价值1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该土地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施 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