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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秦万友、史素芝等与滦县古城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友,史素芝,滦县古城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刘会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235号原告:秦万友,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史素芝,女,195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滦县古城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会文,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万友、史素芝与被告滦县古城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会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万友、史素芝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焕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