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云南建鑫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他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云南建鑫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7年5年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云南建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及相应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以上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12月29日云南日报的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聪审判员 杨跃审判员 杨 贵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