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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161号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启术,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和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碧蕾,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易德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栋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