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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670号原告:牛某,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被告:黄某,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苑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