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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苑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78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居住地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3月22日被取保候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海带回伪基站设备并自行安装调试,于同年7月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发送过一千多条短信息。2017年元旦之后,苑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为一王姓女子发送“北方市场临河街,信用卡提现垫还”等为内容的广告短信,并约定每十万条短信支付人民币1000元。苑某某陆续发送三天。2017年1月6日上午,苑某某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白色哈弗汽车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沿线、自由大路沿线、东南湖大路沿线等地行驶,发送影响中国移动用户的广告短信共计8万余条。同日,公安机关在深圳街与海口路交汇处将苑某某抓获,并在车内查获收缴伪基站设备一套。经对该设备检验鉴定,检出伪基站软件、与案件相关的短信5条、与案件相关的手机IMSI数据56747条。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被告人苑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苑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天线一根、主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海蛟人民陪审员  苏 聪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来源:百度“”